达坂城区商品条码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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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坂城区商品条码的基本规则

作者:乌鲁木齐祥福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31 08:59:02

乌鲁木齐条码:条形码的印刷方式有两种,一是采用印刷设备进行批量印刷复制,属于商业性的条码标签生产,这种方式一般将条码和图案一起拼版印刷。二是由计算机控制,适时进行打印条码标签和条码文件。前者适用于数量多、规格固定、内容相同的条码,与外包装图文同时设计和印刷。后者可通过计算机控制,实现按要求即时打印,灵活性较强。条码打印设备有喷墨打印机、热敏打印机、热转印打印机、击打式点阵打印机和激光打印机。为确保印刷后的条码符合规格要求,应根据印刷工艺和承印物特点,考虑制版工艺。如柔性版印刷工艺,在制版时可考虑适当减少线宽,以弥补印刷中扩大的偏差。对印刷热收缩包装材料,要考虑好薄膜收缩后条码所处的位置,预先算好纵、横向的收缩倍数,以便在制版时进行调整。

为便于使用时的正常识读,应注意条形码的颜色搭配。条码的识读系统,设置扫描器光源一般为波长630~700nm的红光光源,故应考虑墨色的红光效应。扫描器的入射光照射在不同材料和颜色的条码表面,所起到的反射效果也不同。黑墨对于红光可完全吸收,印品对入射光的反射率一般在3%以下,所以,大多数条形码都设计用黑墨印刷。而白墨对于红光则是完全反射,其印品对入射光的反射率接近于100%,所以,它是最理想的空白用色。基于上述原因,印品上的条形码多数印在白纸上。

但有些包装产品,从装饰效果出发,也有选择其它颜色搭配,这样应注意根据颜色的性质进行搭配。通常对红光反射率高的颜色有黄、橙、红、浅棕等。而黑、绿、紫、青色等,对红光反射率较低。合理设计条形码印刷颜色,应充分考虑颜色对红光的反射率等因素。透明的薄膜包装物不适宜直接印刷条码,应先印上白墨或黄色、橙红色作衬底,然后印上深色的条形码,如黑、深绿、深蓝色等,这样便于识读使用。

首先介绍物流单元:它是为了便于运输和仓储而建立的任何组合包装单元。在供应链中需要对其进行个体的跟踪与管理。一箱有不同颜色和和尺寸的12件裙子和20件夹克的组合包装,一个含有40箱饮料的托盘(每箱12盒装)都可以视为一个物流单元。介绍物流标签:它是用于表示物流单元有关信息的条形码符号标签。

——物流单元的编码

1、物流单元的标识代码系列货运包装箱代码(SSCC)是物流单元的标识代码,用于表示物流单元的基本信息。SSCC对每一个特定的物流单元都是惟一的。

2、物流单元的附加信息码通常情况下,物流单元除了需要标明其标识代码SSCC外,还需要明示出一些其他的附加信息,如:运输目的地、物流包装重量、物流单元的长宽高尺寸等。在物流单元乌鲁木齐条码中,对这些属性信息的编码采用应用标识符AI+附加属性信息代码表示,并且属性数据与物流单元相关联,单独出现没有意义。注:n表示数字。a表示字母。例如:在批号或组号(10)的格式“n2+an…20”中“n2”表示该应用标识符(10)是2位的数字格式,“an…20”表示应用标识符(10)后跟数字或字母型代码,该代码是不定长格式,但最长不超过20位。例如:在有效期(17)的格式“n2+n6”中,“n2”表示该应用标识符(17)是2位的数字格式,“n6”表示应用标识符(17)后跟定长的全数字型代码,代码长度为6位。

1、标签内容每个物流单元都要有自己惟一的SSCC。SSCC作为物流标签的惟一必要要素,由UCC/EAN-128条码符号表示,在物流单元形成时制作标签并贴在上面。在物流标签上物流单元的信息有两种基本的形式:由文本和图形组成的供人识读的信息以及为实现自动数据采集而设计的机读信息。一个完整的物流标签可划分为三个区段:供应商区段、客户区段和承运商区段。

2、方向与位置物流单元标签条形码的条与空应垂直与物流单元的底面。SSCC条码符号应位于标签的最下端。每个物流单元最少有一个标签。如果有两个标签,最好固定在相邻的两个侧面上,以方便扫描。

3、符号的链接在物流标签中,表示SSCC的UCC/EAN-128条形码作为主符号,其后不能直接链接有关该物流信息单元的附加信息,这些附加信息应以另外的UCC/EAN-128条码来表示。

什么是条形码,条形码在哪里注册,申请条形码的价格:

一、条形码的组成和申请流程:条形码办理商品乌鲁木齐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代码的条码符号,包括零售商品、储运包装商品、物流单元、参与方位置等的代码与条码标识。

二、条形码申请程序:1、申请人可到办理申请厂商识别代码手续,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三套。(分别由条形码服务、申请人所在地内部存档保留)2、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可直接在ANCC在线填写注册登记表。(备注:如在网上填写申请表还需打印、盖章)3、集团公司请填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本信息表。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推动商品乌鲁木齐条码在商业经营活动中的应用,提高商业服务和管理水平,促进商品流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条码,是指应用于商品、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和空以及对应字符所组成、在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中通用的表示一定信息的标识。第三条(商品条码的组成)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条码,由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以下简称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校验码组成。第四条(商品条码的应用)本市鼓励企业应用商品条码,鼓励企业采用与应用商品条码相关的自动化管理设施。第五条(主管部门和编码机构)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技术监督局)是本市商品条码推广应用工作的主管部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上海分中心(以下称编码机构)负责受理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申请和商品条码制品的检测工作。

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申请)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商品经营活动的需要,自愿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申请注册提交的材料)单位或者个人向编码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时,应当提交注册申请书和营业执照副本。第八条(厂商识别代码的赋予)编码机构收到注册申请书后,经初审合格的,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核。经审核同意的,赋予厂商识别代码,并颁发注册证书。第九条(商品条码的编制)单位或者个人在获得厂商识别代码注册证书后,即可将厂商识别代码与自主拟定的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按国家标准计算方法计算的校验码相组合,编制成确定的商品条码,在其商品上使用。未经注册,不得擅自编制使用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由该厂商识别代码等所构成的商品条码。第十条(商品项目代码的拟定)单位或者个人在编制商品条码时,对不同品种、形式、规格的商品,应当拟定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商品项目代码一经拟定,即应当遵循唯一、始终不变的原则。

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及商品条码的专用权)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由该厂商识别代码等所构成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由该厂商识别代码等所构成的商品条码。第十二条(变更手续)单位或者个人变更名称、姓名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或者证书向编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的60日内向编码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单位或者个人,其所拥有的厂商识别代码即行注销,由该厂商识别代码等所构成的商品条码即应当停止使用。对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由该厂商识别代码等所构成的商品条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再予以启用。第十四条(商品条码的承印)需承接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商品条码印制能力,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条码原版胶片。承接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可以向编码机构申请商品条码印制能力的认证。

第十五条(商品条码的缩短码的申请)已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使用商品条码时,所印制的商品条码覆盖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或者标签的可印制面积一定比例的,可以申请采用商品条码的缩短码。第十六条(行政措施)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或者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技术监督局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改正。第十七条(复议和诉讼)当事人对市技术监督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八条(应用解释部门)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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